2018年1月,李先生进入某咨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岗位为行政经理,月工资5000元。
试用期期间,公司实际以每月3000元标准向李先生发放工资,转正后,李先生才拿到约定的5000元月工资。
在了解到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后,李先生向公司提出每月按4000元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却遭拒绝。
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咨询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3000元。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依法予以受理。
争议点:
审理中,李先生表示,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现月工资按3000元发放属于无故克扣,公司不得擅自降低约定工资标准。因此,咨询公司应按月工资4000元支付2018年1月至3月期间工资差额3000元。
咨询公司则主张,劳动合同虽约定月工资5000元,但未同时约定试用期工资。双方实际已按3000元标准实际履行,且李先生当时未表示异议,应视为其已经认可试用期工资发放标准,故不同意另行支付差额。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试用期工资标准又有哪些规定需要遵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以下两个标准:
(1)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个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须额外注意;
(2)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两个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低于以上两个标准的约定,即使劳动者自愿接受,仍然会被认定为违法而无效。
还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如果有签订过集体合同,并且在集体合同中约定过试用期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同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标准。
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恪守履行,即“有约定从约定”。
当然,也存在诸如本案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工资标准,那是否应参照法律规定或由劳动者主张,即按约定转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处理,且该如何作进一步认定呢?
本案中,鉴于咨询公司与李先生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工资,则应审查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履行过程中确立的薪资标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即本案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标准已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李先生主张按照约定转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为标准补足差额,于法有据。用人单位虽抗辩称,三个月期间的默示履行,可视为李先生对其支付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认可。但实际履行状态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又如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系数,且不论劳动者是否及时主张。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李先生要求咨询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工资差额3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提出问题: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1、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4000 80%是3200
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5000 80%是4000 70%是3500